邯郸市永年区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字体: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建议权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律师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1、立案责任: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提出处罚建议责任: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调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4号)第十三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暂扣或吊销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吊销或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为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7号)第十八条

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制发《纠下行政违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露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给投诉人造成损害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宴请的;
(四)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7

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暂扣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吊销或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1.检查责任:依据上级文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3.处置责任: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程序对证件进行暂扣,并进行公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8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表彰责任:以永年区司法局名义予以表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表彰责任:以永年区司法局名义予以表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当事人未按要求补齐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没收。

 

1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案件卷宗;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卷宗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承办人员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整理卷宗上报法律援助机构。
决定责任:通过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补贴标准,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具有《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侵占、四份、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3

行政检查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

 

15

行政检查

罚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罚没权限;
告知责任:通知申请办证单位领取证件;
年审责任:对已经发放的证件进行年度审验,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收回、注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省政府令〔2007〕第1号)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检查

变更、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执法委托、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准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五)利用执法牟取不当利益的;
(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但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18

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办理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第五条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
(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
(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九)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统计事项;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19

行政检查

指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9号)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三)群众举报;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五)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行政检查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2号)第四条第一款

1.组织责任: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通报责任: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组织进行考核工作的;                            2.工作人员在行政考核中徇私舞弊的;                                       3.工作人员在行政考核中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七条: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依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1、受理责任: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考核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材料出具初核结果。
4、送达责任:将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初核结果报送市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出具初核结果。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监督管理权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或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4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权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并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1、监督;
2、审查公证年度工作报告;
3、对公证机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
2、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年度考核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

 

25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权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1.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
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3.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
2、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年度考核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

 

26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受理责任: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决定责任: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证机构设立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求等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公证需求的变化对设置方案进行调整。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包括:设置方案拟定的依据,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的安排,公证执业区域划分的安排,公证机构设置总量及地区分布的安排。
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应当报司法部核定。

1、受理责任: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审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4、送达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8

其他类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审查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在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