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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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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永年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主席令第43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条款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核准后,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4.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6.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享受低保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审批,按时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进行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永年区民政局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临时救助的情形。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永年区民政局 1.《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相关信息,核实申请人和孤儿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3.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4.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永年区民政局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81号;条款内容: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24号;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1.受理责任:对于主动来站留存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或帮助条件、且求助人员愿意接受救助的,进行依法受理,若不予受理,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本人口述、求助需求等,确定求助对象的籍贯、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救助的方式,核对全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资助返乡的,及救助站协作救助返乡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返乡车(船)票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并护送其至车站(码头);对于申请亲属认领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联系,通知其亲属前来认领,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应告知其重新选择自行离站或资助返乡。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3.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4.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5.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6.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7.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8.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9.调戏妇女;
10.不履行救助职责;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依据文号:国发〔2016〕14号;条款内容:全文;
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第一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特困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发放证书,进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内字224号;条款内容:全文;
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依据文号:民发[1980]第28号;条款内容:批复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永年区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永年区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补贴的资格,并发放残疾人补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
3.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高龄老人津贴) 永年区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补贴的资格,并发放残疾人补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高龄补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3.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1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永年区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实提出申请儿童的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3.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4.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2 行政给付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永年区民政局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12月2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补贴的资格,并发放补贴。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按时办结,并公示人员名单,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3.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3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八条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对证件合格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决定责任:通过证件审核的,当场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并制作婚姻证件,向婚姻当事人颁发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2)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2.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撤销婚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
3.决定责任: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准予撤销的,制作发布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询问。
3.决定责任:做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准予撤销的,制作发布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人员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号);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批准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永年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奖励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第649号令;条款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度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奖励 慈善表彰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1.制度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备案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五条;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备案 慈善信托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43号;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 永年区民政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条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检查 对慈善活动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34 行政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35 行政检查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36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37 行政检查 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9月1日修订,2022年5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38 行政检查 对殡葬设施建设审批的监督检查 永年区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1.制定检查计划责任:依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2.实施检查责任: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个案处理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事后监管责任:实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检查结果公示责任:行政检查信息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市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6.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7.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9.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1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12.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13.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14.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15.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行为。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追责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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