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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5-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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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农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农民增收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县农业项目申报,指导各类农业项目的实施与组织验收工作

农业生产股

 

拟订农作物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股

 

组织专家顾问研究提出农业生产重大技术措施

农业生产股

 

组织指导高产创建项目的实施

农业生产股

 

2

组织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落实中央和省、市壮大集体经济的政策意见

农村经济管理股

 

制定粮油棉菜等作物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股

 

3

制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产业结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考察、立项、审批。

提出农用生产资料需求计划,负责农情信息和农村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农业生产股

 

指导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种植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制定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规划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股

 

管理科研成果、农业标准工作

农业生产股

 

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对内对外开放、科技投资项目工作

农业生产股

 

4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

落实中央和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政策意见

农村经济管理股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农村经济管理股

 

指导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农村经济管理股

 

                  5

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助协调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农业信息系统建设

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农村经济管理股

 

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农村经济管理股

 

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农村经济管理股

 

6

制定农业系统科技、教育、新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业宣传和农业系统干部、工人的培训工作

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计划

农业生产股

 

指导农业科技、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

农业生产股

 

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农业生产股

 

指导协调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规划和实施

农业生产股

 

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政策及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农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及发展情况的预测、分析,负责农机化宏观管理所需资金、物资计划分配,管理农机化项目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农机管理股

 

7

制定农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监督实施上级发布的有关机械管理条例、法规,指导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农机市场的发展

拟订全县农机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意见,并指导实施

农机管理股

 

指导全县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农机管理股

 

指导全县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工作

农机管理股

 

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管理股

 

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发放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机管理股

 

指导全县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农机维修行业管理、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和农机培训工作

农机管理股

 

拟订实施农机化技术规划、计划;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实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业部、省重点农机推广项目;组织农机推广项目的立项论证;开展农机化新技术培训、咨询和科普宣传等活动

农机管理股

 

承担种子、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化肥等农资打假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农机管理股

 

8

负责全县农药、种子的市场管理,对农药、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制定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农业经济管理股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股

 

承担种子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农业经济管理股

 

9

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农业经济管理股

 

10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农业部门干部、工人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的评审等项工作

办公室

 

负责检查本局承担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办公室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苏洁           填报时间: 201558    联系电话:7828160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农业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

全监管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保机编办[2014]37号)等相关文件

 

食品药品

监管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粮食局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委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工商局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

农业产业

化经营

市农工委

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设在农工委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望都县农业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农机质量投诉咨询和受理服务

接受农民等消费者对农机质量与农机维修质量投诉、举报和咨询,按规定及时处理。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2

组织农机技术和知识学习培训

提供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对全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机新机具和新技术培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等活动。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3

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核发)及驾驶操作证件核发。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4

年度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定期审验,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等。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5

损害调解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6

补换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换(补)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0312-7722933

7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312-7828152

8

受理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纠纷投诉

1、受理投诉并做好记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对投诉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购销双方进行调解。

3、必要时建议购销双方申请鉴定。

4、发现销售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5、调解不成的,建议投诉者起诉。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312-7828152

10

组织参加相关农业展会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省外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会,加强农业成果展示与宣传,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产销对接,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市场。

技术站

0312-7828163

11

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咨询活动

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农业技术、真假农资识别等咨询,为农民群众做好指导服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0312-7828152

12

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日活动,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质检站

0312-7828165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单位:望都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时,主要检查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1、驾驶操作人员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机车号牌是否有效且悬挂是否规范等;是否有违规操作、疲劳操作现象;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作业上岗证件等。

2、机车状态是否良好,转向、制动、照明等主要部件是否安全有效;悬挂机具、割台等是否提升到安全位置并锁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备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是否上醒目。

3、固定作业机械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车润滑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有漏电情况,安全旋转部位防护措施是否有效,螺栓有无松动或脱落情况。

4、作业场地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危险地段和物体是否设有警示标识。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起来;县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农忙时节、节假日要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检查和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驾驶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用指挥手势示意驾驶操作人员靠边安全停放或停止作业。

 (2)向驾驶操作人员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的内容。

 (3)对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像、照相。

 (4)向驾驶操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做相应登记或笔录。

 (5)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法规依据,并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6)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解除检查。

 (7)对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解除检查。

 (8)对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处罚(罚款);

2)行政强制(扣押农业机械或操作证件);

3)行政裁决(农业机械事故损失赔偿调解)。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质检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农产品质量标识使用情况;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1、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品一标”标识使用情况;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检验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4、分析报告。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5、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下乡指导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6、应急处置。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向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开展应急处置。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下罚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是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是含量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⑴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

单位:望都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件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全市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以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根据法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随机抽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农作物种子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种子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检查时候,应当有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违法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种子。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种子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⑵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单位:望都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药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药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药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生产经营有关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全市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以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根据法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以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安排部署开展农药标签、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及与农药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药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时,负责农药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的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处置;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农药;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农药。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⑶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单位:望都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加强肥料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肥料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肥料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肥料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的肥料是否经过农业部登记;

(二)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全市年度农资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明确全年肥料市场监督管理目标和重点。以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并根据法定职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经营门市、集散地进行常规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保定市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不少于2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河北省土壤肥料总站安排部署开展质量专项抽查活动。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关于“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与肥料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肥料产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市、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该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时,负责肥料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的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肥料产品质量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处以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单位:植保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农业植保植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病虫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县级互查、市级督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 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蔬菜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单位:蔬菜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承担省和国家蔬菜产业项目的管理机构和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网上公示;

(二)项目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按要求确定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定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四)项目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建设考核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根据项目需要,对建设进度、档案资料、网上公示、建设完成等情况,组织开展省、市、县不同层级的专项检查,一般每年2-3次,时间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项目建设要求行为时,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及时向上级反应。对严重违反规定要求并且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建设资格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各设区市项目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进行初步监督检查。省农业厅蔬菜产业发展处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管理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监督落实;

(二)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建设资格。

(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单位:农经站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审计监督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审计监督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              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              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              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              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              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同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三、审计监督方式

报送审计、就地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督措施

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和《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健全农村审计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具有一定集体经济收入的村都必须坚持实行每三年轮审一次和村主要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经济强村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任期审计应当在届满前完成并予公布。二是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在实施审计前要实行审计公告,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在审计结束后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和审计移交案件查处情况跟踪检查,切实必履行农村审计工作职责。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农村审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工作计划,按照农业部《规定》中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四是建立审计文书档案制度。农村审计机构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审计文书,建立规范的审计档案。

五、审计监督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六)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六、审计监督处理

(一)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三)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秘密的。

(五)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望都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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