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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11-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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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餐饮监管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所

 

2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

 

药械稽查股、  药械市场监管股

 

3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

 

药械稽查股、  药械市场监管股

 

4

 

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检查;依法查处假劣医疗器械案件;负责上级交办、转办或协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工作。

 

药械稽查股、  药械市场监管股

 

5

依法负责全县给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拟定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

全面推进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法制科

 

6

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开展系统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注册登记事项监管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注册科、企业监督管理科、工商分局

 

7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市场建设;承办县级市场的名称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登记事项

市场维权科、工商分局

 

8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食品科、市场维权科、县消协

 

9

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经检大队、工商分局

 

10

依法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

经检大队、工商分局

 

11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培育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市场维权科、工商分局

 

12

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市场维权科、工商分局

 

13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实施广告经营检查。

商广科、工商分局

 

14

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及商标印制工作;监督管理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指导查处违法使用行为;培育推荐驰名、著名商标。

商广科、工商分局

 

15

负责拟订提高本辖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承担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综合科

 

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综合科

 

承办有关行政案件审理、复议和应诉工作。

稽查队

 

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科

 

16

负责辖区内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当地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

稽查队

 

推进全县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稽查队

 

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稽查队

 

承担全县产品质量状况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

稽查队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稽查队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稽查队

 

17

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稽查队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

稽查队

 

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

稽查队

 

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

稽查队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稽查队

 

 

组织本辖区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稽查队

 

承担本辖区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

稽查队

 

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生产、流通领域质量技术违法案件;

稽查队

 

参加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办案的协调联动。

稽查队

 

18

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本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管理全县农业标准化工作。

综合科

 

管理全县工业标准化工作。

综合科

 

管理全县服务业标准化工作。

综合科

 

管理全县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综合科

 

承办全县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

综合科

 

负责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综合科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科

 

19

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本地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综合科

 

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综合科

 

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县量值传递、计量比对。

稽查队

 

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稽查队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能效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科

增加的职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2
、国家质监检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

20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本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辖区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稽查队

 

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

稽查队

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

稽查队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稽查队

21

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市场准入有关工作。

食品科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食品科

 

22

承担综合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特种设备科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科

 

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科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科

 

负责办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特种设备科

 

23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办公室

 

提出本局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年度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办公室

 

24

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全监管

县质监局

承担本辖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望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质监发【2010182

 

县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负责餐饮环节食品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工商局

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的监督检查。

2

车用燃气充装站

县工商局

负责颁发营业执照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欲从事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单位,需要首先取得发改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规划部门对加气站用地进行规划许可,申请单位在完成加气站建设后,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质监部门提出车用燃气充装许可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报质监局发证。同时应取得住建或公用局燃气经营许可方可后方可经营。

县发改委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质监局

负责气瓶充装监管

溶解乙炔气充装站

县工商局

负责颁发营业执照

《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欲从事溶解乙炔生产充装的单位,需经过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并按照《溶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经安监部门审批,方可进行建设,工程通过了公安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质监部门申请溶解乙炔气充装许可,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报质监局发证。同时,应取得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安监局

负责建设前的审批及安全生产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县质监局

负责气瓶充装监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县工商局

负责颁发营业执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欲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的单位,需要规划部门对用地进行规划许可,申请单位在完成充装站建设后,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质监部门提出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报质监局发证。同时应取得住建或公用局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质监局

负责气瓶充装监管

其它气瓶充装站

县工商局

负责颁发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法》、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欲从事气瓶充装经营的单位,需要规划部门对用地进行规划许可,对涉及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危险化学品充装的须经安监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在完成充装站建设后,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质监部门提出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报质监局发证。危险化学品介质还应同时取得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经营。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环保局

对充装介质涉及影响环境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县安监局

对充装介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建设前的审批及安全生产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质监局

负责气瓶充装监管

移动式压力容器 充装

县工商局

负责颁发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法》、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欲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经营的单位,需要规划部门对用地进行规划许可,对涉及影响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危险化学品充装的须经安监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在完成充装站建设后,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准备相关材料,向质监部门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审查合格,报质监局发证。危险化学品介质还应同时取得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经营;燃气行业的应同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

县环保局

对充装介质涉及影响环境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县安监局

对充装介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建设前的审批及安全生产许可

县公安局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质监局

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监管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县安监局

负责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县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县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3

机动车安全

县质监局

负责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 号)

某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予以受理,依法许可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县公安局

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4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及加油站地面储罐、反应装置储罐和需要现场制造安装的大型储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化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危化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和改装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批准

县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运输工具的《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5

农药监管

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某一段时间,当地质监、安监、工信、环保、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该省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农业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经信委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环保局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6

烟花爆竹监管

工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打击力度等等。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增加“液氯”这一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该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企业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环境管理登记和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该企业有关剧毒化学品的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8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工商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甲欲开设网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公安厅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文化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9

化妆品监管

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公安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10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在药品广告监测中发现,某药品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1

涉嫌犯罪食品药品行为

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药企业经营假药涉嫌犯罪,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望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开展能源计量服务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支持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0312-7722548

2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稽查队

0312-7722548

3

6月“食品宣传周”活动

宣贯《食品安全法》,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与服务。通过开展“食品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重视食品监管、企业追求食品质量、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食品科

0312-7722548

4

9月“质量月”活动

宣贯《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倡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质量责任,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通过开展“质量月”主题宣传活动,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氛围

稽查队

0312-7722548

5

计量服务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0312-7722548

6

12365咨询、举报服务热线

接受群众产品质量及质监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受理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

稽查队

12365

7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开展全县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代码办

0312-7827923

续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8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综合科

0312-7722548

9

标准业务

 为标准化事业提供技术服务,制定、修订地方及企业标准;负责标准的收集和宣传;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标准文献查询服务

综合科

0312-7722548

10

 其他标准化工作

与标准化技术相关的工作

综合科

0312-7722548

12

检验综合服务工作

开展检验技术研究;对社会和企业提供质量检验和咨询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0312-7722548

13

计量器具检定服务

依据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工作,保障计量准确可靠。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0312-7722548

14

“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

 

药械稽查股、药械市场监管股

7828807

15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药械稽查股、药械市场监管股、餐饮监管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所

78288077828839

16

开展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食品、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

 

法制股

7828805

17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

开展药品、医疗医械不良信息的收集、反馈和上报

 

药械市场监管股

7733003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单位: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

2.自愿性认证监管

3.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5.制造计量器具监管

6.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7.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8.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9.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考试机构的监督

12.案件查办

 


一、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保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获资质认定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

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环境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

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无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

()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实施检查。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

()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整改后处理。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自愿性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愿性认证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望都县所辖区域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

()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以及省、市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组织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组织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食品农产品获证组织,还可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望都县所辖区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

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

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省质监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考核建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不定期监督抽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五、制造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加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查。计量器具制造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

()不定期监督抽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整改后处理。由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对于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活动的;

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对于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保持资质的一致性情况。

    2、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3、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情况。

 4、企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5、企业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情况。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情况。

7、企业建立销售台帐情况。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12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情况。

13、企业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情况。
    14
、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4、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3、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9、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10、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11、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七、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市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八、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核查、产品发证抽样检验、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局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发布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和规范,县级质监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九、对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办证的企业、许可证核查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审查工作过程、审核员的行为规范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跟踪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派出持证观察员对实地核查过程进行监督记录,邀请企业向发证部门反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满意度反馈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质监局按照实地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全程观察记录,督促企业对核查结论予以确认和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填写观察员报告并向发证部门反馈,对核查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做出评判。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审查工作纪律和规范的核查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处理;2、对使用欺骗等手段申请许可证和取得许可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内容实施登记。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到设备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等。

()选择业务能力强的岗位负责人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登记,提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水平。

(三)岗位负责人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承诺时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使用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发证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二)岗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办证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的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申请人以欺骗、冒用、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撤销登记。

(二)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考试机构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考试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内容实施。

(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实施。

(四)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的检查内容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容实施。

(六)对特种设备考试机构检查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第二章第十五条内容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二)通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保定市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生产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局按规定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一是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质监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二是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规定实施。二是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三)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五)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六)发现依法应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许可实施机关。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案件查办

 

县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涉及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范围

()直接查处案件的范围:本辖区内涉及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范围: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20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案件办理程序

1、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或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由县局组织查处(市局稽查部门督办),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根据举报人要求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2、对重大案件,县(市、区)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  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2、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抽查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2、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和暗访;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3、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对于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药品经营使用者及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的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3、制订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反馈;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处罚,履行进货查验,对不良记录的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管信息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3、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要求的经营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需吊销《经营许可证》,检查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处理。

 

来源:望都县编办
责任编辑:望都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