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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4-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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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委  市政府

关于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邯发[2009]9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县级政府组织结构,正确履行政府职责。这次改革要按照巩固、完善、探索、深化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既要保持政府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优化机构设置,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二)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三)与上级政府职能配置相衔接,因地制宜调整设置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不要求上下对口,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机构设置不突破上级规定的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上级核定的总额,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五)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县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要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不断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要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县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认真推行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优化组织结构。

1、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县(市、区)单独设置畜牧、水产、农业机械管理等机构的,要将职责和机构与农业局合并,综合设置农业局(农牧局)。

2、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将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业经济促进局的工业行业管理、信息产业、中小企业管理有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局。

3、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县(市、区)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更名为交通运输局。

4、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将规划、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几个工作机构进行整合,县级市和城镇化率高的县适当综合设置,一般可设2个工作机构;城镇化率低的中、小县综合设置1个工作机构。

5、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

6、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由县(市)政府管理,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将卫生部门食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规范机构设置。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置,应尽可能减少,最高不得超过现有机构限额。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这次改革,仍按2005年机构改革时确定的机构限额:一类县(武安市、永年县)机构限额不得超过24个;二类县(魏县、磁县、大名县、临漳县、涉县)机构限额不得超过22个;三类县(曲周县、邯郸县、成安县、肥乡县、馆陶县)机构限额不得超过20个;四类县(鸡泽县、邱县、广平县)机构限额不得超过18个;市属三区参照四类县标准设置,机构限额不得超过18个;峰峰矿区参照二类县标准设置,机构限额不得超过22个。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在机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工作部门,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

各县(市、区)要下决心、动真格,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精简直属事业机构,消化自行设置的机构,确保把实际设置的机构数减少到规定的限额内。上轮机构改革以来县(市、区)政府自行设置的直属事业、部门管理事业等机构,要一律坚决撤销;经上级批准设置的直属事业机构必须精简40%以上;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保留的要在工作部门限额内设置;县(市、区)政府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同一层级内,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机关人员超编和混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要通过自然减员等方法在2011年前消化解决。严格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县(市、区)工作部门一般为2-3名。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实行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实行问责制,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组织实施

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的拟定和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等具体实施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于3月底前报送,市委、市政府4月份批复,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于20095月底前完成。

要严格审批程序,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市政府审批,报省备案。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杜绝上级部门对机构改革工作的条条干预现象;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准突击进人,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涉县编办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