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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5-11-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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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27

    现发布《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制管理例》,自布之日起施行。

                                                     李鹏

                                                  1997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国务院行政机置,加强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法和国务组织法,制定本例。

    第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应当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一、高效的原

    第三条 国务院根据法和国务组织法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国务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机置以能的科配置,做到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国务院行政机;但是,在一政府任期国务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国务院行政机立、撤或者合,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事先组织行和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根据能分为国务国务成部国务院直国务事机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国务协调

    国务厅协国务领导处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成部依法分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能。国务成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人民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立的行政管理能。

    国务事机构协国务专门,不具有立的行政管理能。

    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国务成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能。

    国务协调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国务协调构议定的事经国务院同意,由有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急的情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事机可以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依照国务组织法的定,国务

    国务成部立、撤或者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国务理提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提人民代表大员会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直国务事机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立、撤或者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提出方案,报国务定。

    第九条 设国务成部国务院直国务事机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

    (一)设立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型、名能;

    (三)司级内设的名能;

    (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分;

    (五)机构制。

    撤销或者合前款所列机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

    (一)撤销或者合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能的消失、移情

    (三)撤销或者合制的整和人的分流。

    第十条 设国务协调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有机承担能的或者由有机构进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协调 机构

    国务事机应当明确定承担能的具体工作部为处理一定特定工作立的还应当明确定其撤件或者撤的期限。

    第十一条 国务协调 机构立、撤或者合、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方案,报国务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提出方案,报国务定。

    第十三条 国务国务成部国务院直国务事机能分解的基立司、处两级内设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立司、处两级内设,也可以只处级内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行下机的司级内设的增、撤或者合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处级内设立、撤或者合,由国务院行政机根据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增设国务院行政机的司级内设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

    (一)增设的必要性;

    (二)增设的名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构职能的分。

    撤销或者合前款所列机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

    (一)撤销或者合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能的消失、移情

    (三)撤销或者合制的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机及其司级内设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型和能相

    国务院行政机及其司级内设不得擅自更名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行政机制依据能配置和位分,按照精的原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量定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国务院行政机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

    (一)机构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构领导职数

    第十九条 国务院行政机增加或者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协调单独确定制,所需要的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

    第二十一条 国务国务成部国务院直国务事机领导职数,按照国务组织法的定确定。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领导职数国务组织国务院直构领导职数定确定。

    国务国务成部国务院直国务事机的司级内设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国务成部管理的家行政机的司级内设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一正二副或者一正一副。

    国务院行政机处级内设领导职数,按照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监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的机构设置和行情况进检查

    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提供其机构设置和制管理情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行政机定,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正;逾期不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门对负有直接任的主管人和其他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的;

    (二)擅自扩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制使用工作人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制管理法律、行政法的其他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置和制管理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行政机不得干地方各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业务对口的行政机

    第二十五例自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涉县编办
责任编辑: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