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30 点击次数:?
滦政办〔2016〕83号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和承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59号)中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此次省政府下放49项行政权力事项中,市政府各部门承接46项,我县承接市进一步下放3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二、健全相关制度。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新接收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接收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完善服务机制,确保衔接到位,服务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在文件印发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要将涉及本部门接收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上公开公示,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附件:滦平县衔接落实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滦平县衔接落实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接收后实施部门 |
项目类别 |
许可对象 |
办结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实施机关 |
衔接备注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八县四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1个工作日 |
无 |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市级衔接,并进一步直接下放至县区发展改革委实施,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子项。 |
2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八县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法定:15日 |
无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
|
3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
八县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法人 |
法定:30日 |
无 |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 |
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此项我市已于2012年按省人资厅要求办理,并根据承市政办字〔2014〕91号下放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市属企业)。因省下放市级时未正式发文,因此此次再予明确。 |
4 |
省农业厅 |
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 |
八县四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25个工作日 承诺:10个工作日 |
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省直接下放市级实施。并入我市“1500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其子项。同时,将原市级审批范围和此次新接收范围全部进一步直接下放至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