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2 点击次数:?
隆审改办〔2017〕2号
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发〔2017〕1号)和《承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承审改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各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栏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隆化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隆化县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5项)》
隆化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附件 隆化县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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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 通用目录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111308250009522989-XK-003-0000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该项未列入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2 |
111308250009522989-XK-004-0000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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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130825MB0W50939M-XK-007-00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该项未列入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4 |
11130825MB0W50939M-XK-008-000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县市场监管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该项未列入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5 |
11130825MB0W50939M-XK-010-000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该项未列入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本次衔接取消。 |
隆化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