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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公安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2)

发布时间: 2022-0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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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三、申请条件

属于购买后未注册、未销售或者特型机动车、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取消纸质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需提交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需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来源:魏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