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公安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1)
发布时间: 2022-01-21 点击次数:?
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公共服务事项指南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登记。
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标准和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国产机动车以及合法的进口车,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第九条至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全部条款。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全部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登记由邯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机动车登记为承诺件。
五、登记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