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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公安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2)

发布时间: 2022-01-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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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政务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第二十六条:具体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申请条件

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三)应具备电脑图文设计设备、光敏制章机,以及能满足制作现代印章的成套设备。

(四)生产制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刻制印章能力,印章质量应达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五)应建立保管交货、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职工名录。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五)经营场所方位图及标明工作间、服务台、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的建筑平面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 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来源:魏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