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生健康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212)
发布时间: 2022-01-19 点击次数:?
医疗机构评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30723028000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使用单位,含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1995年7月21日卫医发〔1995〕第30号发布,根据1997年9月1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修订),第十三条: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卫生院、急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及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二年。第三十八条: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每个级别内和床位在20张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及职业病防治院(所)应分别设立“甲等”、“乙等”、“合格”。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和村卫生室只设“甲等”与“合格”。
法律法规名称: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医发〔2014〕30号)2014-05-28《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五、实施机构
魏县卫生健康局
六、办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十二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设区的市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护理院的评审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一级医院、卫生院、县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站、卫生站等的评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请下级、上级或辖区外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对辖区内特定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评审周期与计划
第十六条 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卫生院、急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及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三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七、申办材料
医疗机构评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 |
1 |
0 |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申请后打印 |
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2 |
医疗机构自评报告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核验,不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3 |
医院各楼层分布图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4 |
医院建筑布局平面图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5 |
医院制度汇编(目录)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存档,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大小;由申请单位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要求清晰可辨,取证时提交原始材料,以备存档。 |
八、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不符合受理条件 符合受理条件 |
|
(二)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受理、评审、评审结论。
1.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
决定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看验收
4.决定
(三)特别程序
无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魏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魏州东路38号)
(二)电话咨询:0310-3521960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魏县卫生健康局。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0-3512242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魏县卫生健康局(魏州东路38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向工作人员咨询
2.电话查询
0310-352196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向工作人员咨询
2.电话查询
0310-352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