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教育体育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6)
发布时间: 2021-12-24 点击次数:?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一、基本信息
监管部门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监管事项编码 |
13380005 |
监管事项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
对应行政许可名称 |
无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第二类 |
对应行政许可名称 |
行政处罚 |
监管事项子项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13380005020006 |
监管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监管形式 |
无 |
监管方式 |
无 |
监管层级 |
县级 |
二、监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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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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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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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