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6)
发布时间: 2021-12-21 点击次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受理条件
1.申报频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结算时限: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免缴条件:无。
4.减缴条件:无。
三、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四、办理地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股室。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耕地开垦费征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