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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1)

发布时间: 2021-1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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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种子胡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二、受理条件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球根花卉为球茎尺)、钢卷尺;从事组培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超净台、组培室等组培生产设施。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二、申请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
2.
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应提交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只生产不经营的,只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3.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产权证及其附图复印件,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采种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照片、林权证及其附图复印件,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苗木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位置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复印件,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及照片。
5.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交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
7.
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9.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10.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11.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12.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股室。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来源: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