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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0)

发布时间: 2021-1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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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办事指南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20098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二、受理条件

根据2015331日公布,201551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 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其中, 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3)批次用地项目, 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并附规划图。(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加油站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林地证明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 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7)其他材料。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8)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9)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以上材料一式4份。

四、办理地点。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股室。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

来源: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