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21)
发布时间: 2021-12-17 点击次数:?
各类优抚对象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二、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三、服务对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四、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1]11号
条款号:第一条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条款号:第一条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五、提供材料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申请、在乡务农证明、个人银行账号
部分烈士子女:身份证、户口本、个人书面申请、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表、在乡务农证明、烈士证明、与烈士关系证明、个人银行账号
六、办理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交由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进行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对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请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批准后予以发放。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每年1月份至2月底集中办理
八、收费标准
无
九、流程图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
村(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交由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审核 |
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进行审核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对乡镇(街道办)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请主管局长审核 |
主管局长审核后,报请局长审批,批准后予以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