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行政审批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34)
发布时间: 2021-11-23 点击次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 年 11 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五、申报资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合伙企业变更》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修订,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 年 11 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申报资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合伙企业注销》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修订,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 年 11 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章。
五、申报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条款号:第九条。
五、申报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五条。
五、申报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条款号:第四章。
五、申报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有限公司设立》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五、申报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5.住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许可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一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一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一章。
五、申报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
一、子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十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六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七章。
五、申报资料
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办件:一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科室电话:0310-3513007
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