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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19)

发布时间: 2021-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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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指南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受理条件。所有人或产权人申报文件。

三、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2、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信息、事由等,转让或抵押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说明转让或抵押双方的基本情况,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的需说明改变后用途);3、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需提交转让或抵押合同及转让抵押双方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改变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的需提交改变用途的策划、设计方案等。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业务股室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

备案流程图

 

来源:魏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责任编辑:魏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