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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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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附件2,二、12条“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授权“市、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进行现场检疫。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9、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10、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11、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予以登记,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上级部门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分级审查符合县级级别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分级审查条件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2.《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提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已受理备案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养殖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备案;
3、对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养殖场准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养殖场备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生产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执业兽医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第一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执业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执业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生产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备案 乡村兽医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全文;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附件1第5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乡村兽医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申请准予备案;
3、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备案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备案;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备案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书,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壤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人员可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打印《污染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表》,并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污染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备案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
13 行政备案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4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用菌菌种栽培种子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 控制处理责任: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2、上报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3、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15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乡(镇)政府报送的筹资筹劳方案。
2、审查责任:对乡(镇)政府报送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对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案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确认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1、采集土壤样品责任:在布设的样点采集耕地土壤样品。
2、样品检测责任:对土壤样品成分进行检测。
3、评价责任: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在布设的样点采集耕地土壤样品的。
2、不按照规定对土壤样品成分进行检测的。
3、不按照规定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6、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7、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8、索取、收受贿赂的;
9、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10、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11、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18 其他类 养蜂证办理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发放养蜂证或者不予发放养蜂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发放养蜂证,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蜂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养蜂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养蜂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养蜂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养蜂证的;
4、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养蜂证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发放养蜂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邯郸市永年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责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