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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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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3.《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税〔2015〕68号;条款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八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修改)第四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3月9日修订)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公布,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一条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2018年9月19日修正)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条件)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2001年4月21日施行)第十二条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一条,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修正)第四条4.《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条件及其安全生产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届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十三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三十二条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条2.《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修正)第三条、第十四条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3.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二条4.《河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17号公布,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四款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第二条、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3.《河北省建筑条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对建设类注册人员注册、执业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公布,2008年3月15日施行)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四条第二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对民用建筑节能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对装配式建筑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事项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2020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九条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2020年4月1日施行)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四十五条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公布,2013年11月1日施行)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2.《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7号)第三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检查

对城镇供水单位水质的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公布,2007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2.《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检查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备案

物业合同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文;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全文;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备案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的通知》(冀建质〔2011〕120号)第三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备案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0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六条;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
3.《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九条;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第二十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行政备案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房〔2008〕623号;条款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冀价经费〔2014〕12号;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2.《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5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备案

招标人自办理招标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十二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一条;
2.《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备案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备案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给付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奖励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专家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市建设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房产信息查询及预查封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九条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月12日河北省政府批准,2018年10月8日河北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自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5〕46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确认

房产实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行政确认

房产预测成果的审核与管理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建办房〔2015〕45号;条款号:第七章;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条款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相关证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行政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二十八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类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类

公租房租金收缴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类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十条2.《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类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冀建法改〔2021〕1号)第六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类

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

邯郸市永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