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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社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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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1号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一)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四)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五)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八)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年金办法,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8.《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2、《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1.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二十四条  1.实施责任: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受理责任:企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4.决定送达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结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和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民办学校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民办学校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应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有关批准文件。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中介机构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18 行政检查 对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增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1.检查责任:对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告知,并撤回审批手续,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待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服务范围内事业单位职工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告知,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备案 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全文;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全文。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全文;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九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12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
终止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12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发布)第十八条;
2.《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2号发布)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监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监管的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管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监管的不予监管,或者对不应监管的予以监管;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申请人受到损害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九条
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市局)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决定及送达责任: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十条2、《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冀办发〔2018〕38号)第十二条3、《关于提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费和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发〔2002〕86号)第二项4、《关于为获得记一等功奖励人员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号)第一项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条件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九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上报市局)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因病或非工伤)(上报市局)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1号)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会审研究确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需要补充材料,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情况的。    4.对涉及养老金待遇计算的数据不认真审核,未能按照政策要求认定有关数据的。    5.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    7.在退休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67号)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所需要审核的材料及证明材料及证明辅助材料。
2、审查责任:对所提供的是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及证明材料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病由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送达责任:对审查结果无误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审批)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未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办理,或因政策把关不严放宽条件认定或审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奖励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个人、企业或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奖励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冀人社子〔2013289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资格的个人、企业或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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