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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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五十七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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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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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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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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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初审)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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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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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备案 |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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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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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团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团体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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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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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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