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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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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五十七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初审)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检查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团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经宗教行政部门审核,对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依法移送给行政综合执法局受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团体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问题,不按时按规移交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经宗教行政部门审核,对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依法移送给行政综合执法局受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监督检查 ;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管辖的问题,不按时按规移交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类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来源:永年区委编办
责任编辑:永年区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