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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7-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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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体育科
2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比赛取得成绩的,颁发证书,并报邯郸市体育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个人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体育科
3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据文号: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教育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育科
4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考评的,颁发三级运动员认定证书,并报邯郸市体育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三级运动员认定证书个人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体育科
5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责任:确认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初审的,网上传送至市级进行复审、省级进行终审。
5、终审通过的人员,在证件附页后粘贴注册贴结论并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确认、初审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初审的不予确认、初审,或者对不应确认、初审的予以确认、初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师教育科
6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社体育指导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评。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考评的,颁发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证书,并报邯郸市体育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证书个人进行日常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体育科
7 行政奖励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育科
8 行政奖励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育科
9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确认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0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确认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1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确认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2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确认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3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查确认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4 其他类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对教师提出的申诉。
2、调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2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做好相关审查记录。
3、处理责任:将调查情况报局办会议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结果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察审计科
15 其他类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核查责任: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监管责任:对学校执行处理决定应当进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6 其他类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事后监管责任: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7 其他类 民办学校年检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
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办学许可证书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教育科
18 其他类 民办幼儿园分级评估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全文
《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递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初评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单位。
4、送达责任:下达申报单位通过的认定结果和匾牌,并在本部门留存相关材料档案。
5、监管责任:对获得相关类别资格认定的单位进行日常督导检查,不断促进幼儿园端正办园指导思想,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幼儿身心发展的;
4、从事幼儿园评估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从事幼儿园评估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学前教育科
19 其他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1、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
2、审查该组织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审查该组织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审查该组织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审查该组织是否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6、决定公布责任:经体育主管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体育科
20 其他类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邯郸市永年区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核查责任: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对学校执行处理决定应当进行监督;对学校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教育科
21 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高危型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对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1.检查责任:对学校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改;
3.移送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改;
3.移送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 1.《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7〕72号)第十三条;
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8〕27号)第十五条;
4.《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9〕49号)第二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改;
3.移送责任: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工作年检 区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勘验、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不合格、合格、优秀等年检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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