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15-06-20 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邯郸市关于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核查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邯郸市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紧紧围绕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彻底核查。通过核查,实现“四清两对应”,“四清”即: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两对应”即: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有人员和干部配备与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要把核查工作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核查,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在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中的基础作用,为进一步盘活机构编制资源,强化综合约束和监督检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核查的截止时间和范围
(一)核查时间。核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8月底前完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采集、公示、核查和上报工作,9-12月底前完成省、邯郸市核查工作,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工作长效机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采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二)核查范围。市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工业园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
三、核查的具体内容及分工
本次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编外人员使用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及分工依据中央编办核查表格确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情况。市编办主要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
具体包括全市行政、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级内设机构,乡镇,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市各级各类机构”)的机构名称、批准文号、域名、系统(行业)类别、机构性质、机构级别(规格)、机构核定(实有)数量、经费形式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情况。
(二)编制核定情况。市编办主要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
具体包括全市各级各类机构的编制类别、核定数量、超(空)编等情况。
(三)领导职数核定与配备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主要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
具体包括全市各级各类机构的领导(非领导)职务的核定数量、实配数量、职务名称、职务层次、空(超)职数、交叉任职、兼职、挂职等情况。
(四)实有人员情况。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配合。
具体包括全市各级各类机构的实有人数,实有人员的所在机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编制类型、人员状态、岗位类别、专业、职称、进入单位形式等情况,编外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分布、用工形式、签订合同情况、工资来源、工作期限等情况。(具体内容及分工见附件1)
四、核查的流程及完成时间节点
(一)准备阶段(5月)
1、省、市编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完成时限5月5日)
2、市编委制定、印发核查方案并报省备案,市编办牵头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核查工作实施细则。(5月15日)
3、各县(市、区)编委制定、印发核查方案并报市备案,编办牵头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核查工作实施细则。(5月25日)
4、市编办下发核查表格,组织市直部门、邯郸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各县(市、区)业务培训。(5月30日)
5、各县(市、区)编办下发核查表格,组织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培训。(5月30日)
(二)实施阶段(6月—8月)
6、市县同步开展核查工作。(6月4日)
7、市县各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和核查人员,按要求填报中央编办统一下发的核查表格,报各单位领导审核确认。(6月6日)
8、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做好信息的核实和变更工作。(6月20日)
9、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所有市直单位进行实地核查。(8月31日)
10、各县(市、区)编办会同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所有县直单位、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核查。(8月31日)
(三)验收阶段(9月)
11、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部分县直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40%。(9月20日)
12、市联合检查组审核验收无误后,各县(市、区)形成本地核查信息并写出核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经县(市、区)编委研究审定后报市编办,并将核查信息导入市编办核查信息库。(9月30日)
(四)汇总阶段(10月—12月)
13、市编办形成全市核查信息,做好迎接省联合检查组审核验收各项工作。(10月30日)
14、省联合检查组审核验收无误后,市编办形成全市核查信息并写出核查工作报告,经市编委研究审定后报省编办,并将核查信息导入省编办核查信息库。(11月30日)
15、市县各单位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员基础档案;市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研究建立核查工作的长效机制。(12月31日)
五、联合检查的方法步骤
联合检查是核查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各项核查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按照工作安排,联合检查从6月下旬到9月上旬,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联合检查按照以下方法步骤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各单位开展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情况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
2、座谈了解。召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同层次人员座谈会,了解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干部配备、实有人员及编外人员等情况,掌握核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核对材料。这项工作是整个核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一是比对核查单位填报的信息与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二是比对填报的信息与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掌握的底账是否一致。比对结束后,由检查人填写《联合审核信息比对表》(详见附件1)并签字确认。
4、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与核查单位交换意见,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整改意见。同时双方负责人在核查信息表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5、分析整理。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核查材料、谈话要点、存在问题等情况,梳理分类、整理成册,形成本组综合检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报市编办。
6、整改总结。市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及时修正核查信息并对联合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结果等进行梳理总结,综合分析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编委。
六、几点注意事项
1、切实做好公示监督环节各项工作。公示监督是确保机构编制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环节,是本次核查的必经程序,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编制和实有人员等事项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不进行公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领导班子成员信息,编外人员信息可不公示。二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公开单位组织人事处室电话和机构编制“12310”、纪检监察“12388”、组织部门“12380”、人社部门“12333”举报电话。三是公示过程中,必须及时保存影像资料,所有公示的内容都要留有照片。四是公示材料(公示材料模板见附件3)、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都要存档备查。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变更相应信息。公示结束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公示影像资料及核查信息存档备查。五是充分认识公示复杂性,要了解各单位各部门机构编制历史及现状,客观评估因公示可能引发的社会舆情,提前做好工作预案,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切实做好检查验收环节各项工作。验收阶段安排在9月,一个月时间内完成19个县(市、区)核查的验收工作。参照省做法制定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验收标准》(详见附件4),从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真实性,低于规定实地核查比例的,即为不达标;未公示的或已公示但未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处理的,即为不达标;核查信息误填率高于2%的,即为不达标;虚报、瞒报核查信息的,即为不达标。二是完整性,核查指标遗漏的,即为不达标;核查信息漏填率或重复率高于2%的,即为不达标;基础档案材料完整度低于90%的,即为不达标。三是一致性,未联合审核的或审核意见不一致就上报的,即为不达标;核查单位填报的信息与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一致,填报的信息与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掌握的底账不一致的,即为不达标;未能按进度完成全部核查任务的,即为不达标;对于核查期间应当整改到位而未及时处理的,或者不能整改而未说明原因的,即为不达标。四是安全性,核查信息管理不符合有关保密要求,发生泄密事件的,即为不达标。
3、关于跨时点机构编制事项的核查。市编委《核查实施方案》规定,核查信息采集标准时点2014年3月31日,但我市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部分县(区)区划调整和工商、质检下划等工作已跨越核查时点。对这类问题,省编办明确:一是看3月31日机构编制调整批文是否正式印发,凡此时正式批复文件已经下发,则按照批复后的机构编制进行核查;凡尚未正式发文的,按标准采集时点的现状进行核查。二是核查数据导入市核查信息库之前,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批复文件正式印发的,按照调整后情况对核查数据进行变更,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是该机构核查数据导入市核查信息库后,原则上不再进行数据变更。下一轮核查时再变更信息。
七、核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查工作负总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将核查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结合起来,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二)协作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解决核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信息审核、检查验收、分析汇总、成果使用等工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集中力量,强力推进。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互通情况,实现编制、人员、经费拨付等情况信息共享。
(三)严格核查。严格按照省编办确定的各项核查标准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地完成数据信息填报工作,无层级遗漏、无范围盲区、无内容缺项。通过认真采集、细致填报、公示监督、实地核实、自查自纠、受理举报、检查验收等途径,确保核查信息客观真实、准确无误,杜绝误报、虚报和瞒报等情况。对此次核查指标体系确定的各项信息完整采集、完整入库,确保核查信息不重不漏。切实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对外炒作,确保核查信息按规定的权限进行传输和运行。每个实施阶段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逐级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严肃纪律。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纪检监察部门“12388”、组织部门“12380”、人社部门“12333”等举报电话,对机构编制和人员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纠正力度,有条件的立即整改,尤其像“空壳类”机构、“吃空饷”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清理,整改后才允许导入核查信息系统;对一些遗留问题,明确整改路径和时限,并在核查信息系统中予以锁定。实行核查工作责任制,核查上报数据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不能及时填报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纠正。对核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予以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信息及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章立制。针对核查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通过核查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编委、编办议事、办事制度,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加强机构编制审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制度上杜绝随意增加机构编制和超编进人等问题。畅通机构编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努力实现信息共用、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联 系 人:市编办监督检查处 李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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