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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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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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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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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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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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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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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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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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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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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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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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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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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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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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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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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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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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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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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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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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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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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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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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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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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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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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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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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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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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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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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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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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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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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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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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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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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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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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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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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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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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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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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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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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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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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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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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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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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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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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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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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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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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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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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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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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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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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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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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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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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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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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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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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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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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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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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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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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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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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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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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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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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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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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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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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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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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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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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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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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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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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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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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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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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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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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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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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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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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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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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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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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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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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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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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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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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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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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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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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统一管理、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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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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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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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资金、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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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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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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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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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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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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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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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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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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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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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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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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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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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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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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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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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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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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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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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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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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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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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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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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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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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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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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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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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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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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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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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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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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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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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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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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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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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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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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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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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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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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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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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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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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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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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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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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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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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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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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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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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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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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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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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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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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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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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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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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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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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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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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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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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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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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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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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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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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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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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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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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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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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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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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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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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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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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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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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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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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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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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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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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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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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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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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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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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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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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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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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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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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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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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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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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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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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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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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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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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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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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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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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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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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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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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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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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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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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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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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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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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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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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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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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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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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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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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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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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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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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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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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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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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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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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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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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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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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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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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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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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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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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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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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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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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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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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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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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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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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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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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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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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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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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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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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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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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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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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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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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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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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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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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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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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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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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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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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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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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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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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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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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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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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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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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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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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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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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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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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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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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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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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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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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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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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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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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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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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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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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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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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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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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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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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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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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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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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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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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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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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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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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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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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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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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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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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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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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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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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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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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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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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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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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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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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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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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应当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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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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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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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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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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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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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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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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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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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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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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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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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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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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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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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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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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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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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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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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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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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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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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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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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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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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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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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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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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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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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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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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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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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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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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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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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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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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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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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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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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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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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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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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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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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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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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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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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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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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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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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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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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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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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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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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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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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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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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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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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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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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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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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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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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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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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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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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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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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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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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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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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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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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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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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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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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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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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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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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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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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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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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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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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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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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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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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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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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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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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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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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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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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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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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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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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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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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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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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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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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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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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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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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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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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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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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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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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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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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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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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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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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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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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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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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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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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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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活动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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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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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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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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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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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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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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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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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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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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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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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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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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