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河北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阜平县编办 发布时间:2022-10-21 发布者:阜平县编办

河北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务院部门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厅字〔2020〕16号)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20〕12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部门管理机构对权责清单的规范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参照本办法管理权责清单。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以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监督考核、促进依法行政和履职尽责为目标,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有效确保权责清单完整、准确、规范、公开和调整及时,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省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管理机构,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建立省级权责清单编制联席会议(省级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小组)机制,共同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编办。

权责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应当结合机构职能设置实际,明确本级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市县管理机构负责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开、实施运行、动态调整、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联席会议在权责清单统一编制或调整期间,统筹制定标准、口径,组织审核、审查、报审、公开、检查督导等;在日常管理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分工,协调推动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各部门按规定管理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二章  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开

第六条  行政权力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备案和其他类。省级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对分类进行调整。

第七条  权责清单要素主要包括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设定(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备注等内容。要素内容应当随权责清单制度深化,逐步拓展丰富。

第八条  权责事项设定依据一般为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省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权责事项一般不设子项。权责事项经授权行使的,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经委托行使的,同时列入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权责清单,由受委托单位负责明确要素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指导调研等宏观性、抽象性管理事项;

(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及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事项;

(三)涉及部门共性管理或普遍责任的事项及涉密事项等经评估认定不予列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工作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权责事项及要素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依托相关平台管理权责清单,按规定编制或调整权责清单并公开相关信息;负责对权责事项评估论证并提出取消、下放、调整及是否列入清单等改革建议;负责对本系统本领域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有关事项的规范统一。垂直管理机构权责清单由其上级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权责事项或者理解上有分歧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本级管理机构协调并按程序审定。原则上按照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和不宜公开事项外,权责清单应当依托有效平台,多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经公开的权责清单是部门权责的基准信息,应当加强与其他各类相关联清单的有效衔接,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第三章  权责清单的运行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刚性约束,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依法行政并履职尽责,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除经审核确认不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外,不得在权责清单之外擅自设定和实施其他权责事项。对取消的权责事项,应当依法加强监管,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行使相关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企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配套编制权责事项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可对应权责事项逐项编制,也可将内容、程序或类型相近相似的事项分类别编制。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的具体内容、形式等,由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条件成熟的,可统一制定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权责清单内部运行、考核、评估、监督,以及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规范运行。对尚未列入权责清单,但依法应予管理或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需承担的事项,要切实负起责任,确需列入权责清单的,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 1 月,政府工作部门以党组(党委)名义向同级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权责清单执行情况、基础数据、调整情况及意见建议等事项,也可结合机构编制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逐步推进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等要素在各管理层级基本一致,相同管理层级的权责事项数量、实施主体等情况基本一致,提高权责清单的通用化程度。应当逐步构建统一的管理系统和模式,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实现与各相关系统平台的资源共享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是“三定”规定的细化延伸,应当推进与“三定”规定有机结合,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明晰部门间、层级间职责边界,逐步探索将部门权责事项向内设机构细化分解,并与对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发挥基础作用。

权责清单是设置机构、配置职能、配备人员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推进与机构编制管理相互促进,加强对相关政务数据的统计、分析、案例研究等,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精准化、科学化和动态管理。

权责清单是界定部门权责和明晰部门间职责边界的基础,应当推进与各类相关联目录清单及各相关改革工作的衔接统一,实现同源管理、同源公开、同步调整、多方使用,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第四章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保证时效性和准确性。

调整情况主要是指权责事项的取消、下放、新增、授权、委托、整合、拆分及其名称、分类、依据等要素的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事项应当予以调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要求调整的;

(二)因有关党内法规及“三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等“立改废释”需作出调整的;

(三)因党政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改革需作出调整的;

(四)因本行政区域内专项体制机制改革等需作出调整的;

(五)省委、省政府或本级党委、政府决定调整的;

(六)承接上级取消、下放、委托或者要素变更等调整的;

(七)依法自行取消、下放、委托或者要素变更等调整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当采取即时动态调整、集中统一调整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

(一)即时动态调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五、六项所列情形的,由政府工作部门直接自行调整并组织实施,报本级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需作必要审查。自收到调整依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七、八项所列情形的,由政府工作部门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向本级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管理机构按程序协调联席会议审定。自批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集中统一调整。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以及需要对权责清单作统一调整的,由本级管理机构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履行相关程序并形成总体调整意见后,由联席会议审定或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权责清单与其相关联目录清单的协同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联目录清单中与权责清单有关的事项先行作出调整时,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权责清单管理机构备案,由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根据备案情况组织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相关联目录清单进行统一调整时,由该清单管理机构负责一次性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过程中的评估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分析研判:

(一)是否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是否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是否充分考虑市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承接机构等各方面因素;

(四)是否对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了综合考量;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调整权责事项,应当对评估论证和履行相关程序情况作出说明,列明理由、依据。对于符合调整情形,政府工作部门未提出调整意见的,管理机构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组织调整。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后,应当及时公开并同步告知有关单位。

 

第五章  权责清单的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权责清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评考核和追责问责。常态化管理期间,由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履职尽责和监督考核。专项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期间,由管理机构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纳入其他监督检查或考评考核内容的,由管理机构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权责清单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决策部署不彻底、不到位或者搞变通、打擦边球。

(二)依法应当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的事项未予纳入,应当由本部门承担的权责未正确履行,权责清单范围之外行使职权。

(三)擅自改变范围实施权责事项,或者滥用法定职权。

(四)未按规定承接落实权责事项的取消、下放等情况,或者承接后不按规定执行。

(五)擅自调整权责清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权责清单,对符合调整情形的事项未及时主动履行调整程序。

(六)对于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情况不及时予以公开,或者公布的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七)违反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及组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将权责清单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目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等重要内容,探索完善联合督查、联合考核、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考核合力。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制度推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渠道,合理吸收意见建议,妥善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或者涉及违纪违法的,按规定和程序移交有关机关进行查处和追责问责。

对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地址:
技术支持: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