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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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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 注

1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拟订民政工作五年规划、老龄工作五年规划、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编制地名规划等。

办公室                                         8556023

 

拟订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服务事业、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

制定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殡葬、基层政权建设、养老服务事业等年度计划。

2

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方案;负责并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本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和省内外对本县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

救灾科 8556222

 

组织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协调救灾工作,开展查灾、核灾、报灾、灾民慰问等工作。

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分配发放救济款物。

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3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承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

承担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任务。

低保科8556295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医疗救助、送温暖等工作。

开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护送返乡。

社会事务科                      8556130

 

4

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承担慈善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筹集慈善资金,按照慈善总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

组织、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贯彻落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老龄办8556023

 

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承担宣传敬老爱老等工作。

承担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

承担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工作,发放生活补助费。

社会事务科                      8556130

5

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负责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承担拥军优属工作。

优抚科 8558686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担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补助工作。

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审核上报、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

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

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

承担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6

拟订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业政策;负责县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

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安置办 8556130

 

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和军地两用人才培养使用的协调服务工作。

7

负责军队移交本县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

承担军地双方上级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出具组织关系、医疗保险、落户等相关证明,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安置办 8556130

 

8

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监管和扶持,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承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老龄办8556023

 

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管理工作。

指导公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社会事务科                      8556130

 

承担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以及资金补助工作。

监督管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堂卫生、护理人员培训以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承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9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设施的管理、服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县级福利资金;拟订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设施的管理、服务标准。

社会事务科                      8556130

 

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管理县级福利资金。

10

拟订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并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社会事务科                      8556130

由婚姻登记处具体实施

办理本县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工作。

承担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11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审核报批有关工作。

地名办8555332

 

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12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委会开展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社会事务科8556130

 

拟订村委会的建设规划。

指导村委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建设。

指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居委会、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13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拟订我县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件。

社会事务科8556130

 

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

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14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社会事务科8556130

 

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方案。

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社工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分类培训。

15

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仲裁工作。

负责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负责编辑和审核全县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地名办8555332

 

承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承担门牌证发放、补发工作。

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日常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

承担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收养登记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 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实施,2014117修改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卫生局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

救助管理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381 号);《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县救助站收到肥乡镇派出所送来的一名85岁老人,男性,为走失老人。在核实老人身份后,根据《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及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交通工具,在救助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护送老人返乡,和亲人团聚。

公安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住建局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3

动物防疫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2014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牧局(林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牧局(林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并且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农牧局(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工商食药监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水利局对周边河流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县城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牧局

(林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工商食药监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河流、沟渠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县城周边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4

地名管理

住建局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

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交通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工商食药

监局

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民政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民社发[1996]10)

 

某协会在20112012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3年,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社团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团按章程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社团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负责指导、管理社团的涉外活动,包括吸纳境外人士入会,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外代表机构,组织参与在境内外的涉外活动等;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注销登记前的清算事宜,处理撤销登记后的善后事宜。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监管

民政局

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发放。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民政局负责我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的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细化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方式,财政局负责发放途径的确定。

人社局

负责确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财政局

及时做好抚恤金的拨付。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1

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 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

有灾情发生

时期

救灾救济科

8556222

2

孤儿保障服务

对孤儿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费。

全年

社会事务股

8556130

3

临时救助

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提供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全年

救灾救济科

8556222

4

“敬老月”活动

全面宣传孝道文化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开展“ 送和谐、送温暖、送服务、送健康、送欢乐”走访慰问活动,关爱高龄、困难 和失能老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重阳节 ”

所在月份

老龄办

8556023

5

婚姻登记

免费为群众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 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

全年

婚姻登记处

8565500

6

5·12” 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活动载体包括图版展览,宣传手册、图片等资料发放,防灾减灾演练等系列活动。

5 12

救灾科 8556222

7

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电费补贴。

全年

低保科8556259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肥乡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 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县民政局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

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

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肥乡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

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 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检查人入住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 、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 检查;

(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5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四)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本县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规划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 文件(复印件 );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乡镇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来源:肥乡县编办
责任编辑:肥乡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