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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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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综合科8656199

 

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做好馆藏档案和档案库房的规范管理,确保机关档案安全完整。

办公室8658111

 

2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工作。

综合科8656199

 

3

负责全县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等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审批选址意见。

指导县城以外村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村镇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县投资的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工作。

负责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做好议题收集、整理、会议组织、纪要起草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事项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许可服务科4906985

 

4

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后管理工作。

负责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处罚工作。

监督检查科

8656599

 

负责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等过程的监督检查。

负责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现场规划核实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许可服务科4906985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城区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局

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影响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安等十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28号);肥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31号)

  城管队员在城区巡查时发现一处工地正在施工,业主拒不配合调查。城管执法局将巡查情况函告了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和肥乡镇,经各部门回复得知该建筑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局依法制止了该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建筑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国土局

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住建局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直至撤离施工现场;对违法施工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责令开发商停止预、销售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单位,住建局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直至整改到位,严重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制止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依法查处。负责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停止外运土方。

有关乡镇

有关乡镇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的配合工作。

2

地名管理

住建局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107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

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交通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工商食药

监局

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3

户外广告管理

住建局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广告公司向住建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交通局联合审批。后住建局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S234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局查处。后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

交通局

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工商食药监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1

城乡规划法宣传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城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活动载体为规划展示馆法律法规展示、广场宣传、横幅标语、图版展示等。

1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8658111

8656599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肥乡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县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3、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规划区内开展巡查;

2、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对批后项目实行跟踪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

1、建设项目基槽开挖前,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派工作人员对基槽开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采用定期巡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基槽开挖应准备下列资料:

①现状地形图;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供核对);

3、经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地下管网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设工程已经基本竣工;

②工程现场脚手架拆除完毕,起重等建筑机械运离现场,建材及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场地平整到位;

③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以及建设所需搭建的建筑工棚、临时变电报、临时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均已拆除;

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已依法变更完毕。

2、申请规划核实应准备下列资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

④建设工程规划现场核实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规划核实内容:

由监督检查科牵头,综合科和工程测绘队组成规划核实小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剖面、立面图纸和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现场核实,监督检查科负责:①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形势、造型等;②立面色彩、外墙材质、外墙广告等;③围墙、主次出入口、道路、公厕、停车场、绿化景观、配套管线、附属用房位置等;④工地清理情况、各项设施拆除情况;⑤违法建设情况;⑥规划变更执行情况。综合科负责:①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各项强制指标要求;②建筑使用性质。测绘队负责: ①退线、退界距离、基地高程;②用地范围、建筑平面位置;③建筑面积。

4、经核实人员经现场核实,认为符合各项核实标准的,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现场核实表》签字、盖章;不符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整改通知书》。构成违法行为的,按法律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并完成整改,申请复核合格后,再批准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

5、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建设工程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6、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具体由监督检查科负责收集审核并送办公室存档。逾期不报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规划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
、违法行为符合《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
、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
、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
、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
、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科室长审核。
    2
、审核。由承办人员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科室长审核。
    3
、审批。由承办科室长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
、批准。规划局局长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
、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
、承办人员审核。承办人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科室长审批。
    3
、承办科室长审核。承办科室长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规划局局长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
、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各科室长和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肥乡县城乡规划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执法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设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指肥乡县城乡规划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肥乡县编办
责任编辑:肥乡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