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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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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餐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办公室8556858

 

负责调查研究市场主体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订市场主体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药械监管科8556858

 

拟订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餐饮监管科8556858

拟订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保化监管科8556858

2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

办公室8556858

 

3

依法规范和维护食品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食品餐饮环节方面的违法行为。

餐饮监管科8556858

 

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

药械监管科8556858

负责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保化监管科8556858

4

负责市场监管申诉举报、应急处置工作,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推动食品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记录、受理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并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督办、反馈;负责食品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方面应急体系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组织指挥和跟踪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参与食品餐饮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方面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室8556858

 

5

负责餐饮服务、药品和保健食品行政审批。

承担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现场查看验收工作。

餐饮监管科8556858

 

承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和变更行政许可工作。

药械监管科8556858

承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意见书核发、换发和变更行政许可工作。

保化监管科8556858

6

负责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餐饮监管科8556858

 

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工作。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性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导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7

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保化监管科8556858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制度。

药械监管科8556858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年度抽检工作。

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9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

药械监管科、餐饮监管科、保化监管科8556858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034号);《肥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暂行)》(肥食安委【20121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树300亩、苹果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农牧局(林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苹果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农牧局(林业局)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县食安办协调下,农牧局(林业局)责令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苹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部门责令各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苹果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住建局城管执法部门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县食安办。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野生动植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局

负责食品流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住建局

负责室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2

打击传销

工商食药

监局

查处从事商品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201312月,县工商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县一公司利用该公司系列保健品从事传销活动立案调查。因涉嫌传销金额巨大,工商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4430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董事长肖××、总经理徐×、董事冯××等5名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并冻结涉嫌传销资金300余万元。20151月,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就该案的组织者肖××、徐×、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118月,肖××、徐×、冯××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保健品公司,以所谓的“业务提成方案”(又称“A计划”)及“购物返利方案”(又称“B计划”),实则为传销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宣称购买公司999元产品,即可成为“商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发展会员可获取“购物红利”、“旅游基金”等奖励。至案发,该公司在河北、河南、山西等省、市共发展会员400余人,公司经营数额累计达1000万余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徐×、冯××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肖××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5万元;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20余万元及“伊兰特”、“克莱斯勒”轿车等物品。

公安局

查处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

3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相关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的核实,办理工商登记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县工商部门接举报称:肥乡县一连锁店,存在进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行为。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一公司进行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拆解,其行为涉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工商部门对此立案调查。针对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拆解的行为是否构成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的定性问题,向主管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商务部门发函通告。后工商部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及具体条款的理解,认为该行为涉嫌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易,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商务局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环保局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49月,县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食药监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县工商食药监局对网吧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文广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

烟花爆竹监管

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2015年春节前,县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举报,在某乡镇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集装箱车,当场缴获非法烟花250箱,随后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在另外一私人住房内,又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240箱。这批非法烟花爆竹属外省一花炮厂生产,其中包含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个人燃放的A类礼花弹280箱,内筒最大直径达12厘米。在这些A类礼花弹的包装上生产厂家却打上B级产品标识,严重误导消费者。县公安局对非法储运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对非法运输的驾驶员实施了治安拘留;县政府办(安监局)对非法经营储存当事人实施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县工商食药监局对运输户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县质监局对产品生产及包装进行了检查,并对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包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工商食药监局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有关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6

烟草专卖零售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受理移交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负责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223号)

县某杂食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开摆卖卷烟进行销售。接到举报,烟草局会同工商食药监局开展联合检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由烟草局对查获的无证经营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由烟草局就查处情况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由烟草局委托河北省质量监督监测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进行检测。4、由烟草局将案件相关案卷及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移送工商食药监。5、由工商食药监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罚。

烟草局

负责检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负责对无证经营的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负责将无证经营案件移送工商食药监

7

动物防疫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2014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农牧局(林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牧局(林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并且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农牧局(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工商食药监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水利局对周边河流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住建局负责加强县城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农牧局

(林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河面、沟渠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和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住建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县城周边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8

农药监督管理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办理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日);《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蚊香等农业、林业、卫生用药。县政府农资打假小组组织农业、工商食药监、安监、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果产品生产企业、群众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工商食药监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政府办(安监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农牧局(林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粮食局做好林业用药、卫生用药、储粮用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牧局

(林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工商食药监局、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9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交通局

组织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站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我县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食药监、质监局、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

(交警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局

(工信局、物价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工商食药

监局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政府办

(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

出租车管理

交通局

负责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张某擅自使用电瓶车从事经营活动,车上拉有一名乘客,违章闯红灯与一辆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但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电瓶车乘客受伤,汽车驾驶员受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警后,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知了交通局和工商食药监局,交通局对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为实施处罚;工商食药监局对张某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交警队)

负责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查处。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对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11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

交通局

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和维修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食药监、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互提供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将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328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某商户从事无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被举报,县交通部门、环保局、县工商食药监负责分别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未达到机动车维修经营环保标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开展监督管理,并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环保局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维修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机动车维修业涉及排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的管理。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发放工商营业执照,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12

犬类管理

公安局

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负责犬吠扰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199110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河北省限制养犬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居民向公安反映小区有一居民章某养了一条宠物狗,犬吠扰民,民警入室查看发现,章某家中共饲养一大一小两只犬,其中大犬已经取得住建局颁发的养犬许可证,小犬为大犬所生,属无证饲养。公安要求章某采取措施管束犬只,减少噪声。此时,大犬趁章某不注意跑进楼道咬伤了邻居李某。公安立即按照治安处罚法介入处理犬只伤人治安事件,并将章某无证饲养的情况告知住建局,由住建局按照《河北省限制养犬规定》予以查处。住建局调查时得知,章某合法饲养的犬只生下5只小狗,章某留下一只自己饲养,将其余4只交给某无证宠物店售卖。住建局城管执法部门对章某违法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查处后,章某主动将小犬送至友人王某,由其依法申请养犬许可。王某将小狗送至犬类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由农牧局工作人员给小狗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缴纳犬类管理费后,取得养犬许可证。住建局将涉案宠物店无证经营抄告工商食药监局,由该局依法查处。

住建局

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对无证养犬、不按规定养犬的行政处罚。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农牧局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局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13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文广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49月,接群众举报称:城区某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县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县工商食药监、发改局(工信局),由县工商食药监局、发改局(工信局)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查处。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改局

(工信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14

地名管理

住建局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

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交通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工商食药

监局

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15

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县安监、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商务等部门对一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企业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已由安监部门进行过审批;购买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进行过审批,但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进行过审批。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公安局对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进行查处,工商食药监、质监对企业生产、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改正。

公安局

负责购买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负责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政府办

(安监局)

负责生产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商务局

负责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16

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

工商食药

监局

负责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县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某乡镇一家废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洗后的废水排放到村边河道,排出的废气严重影响村民身体健康。环保局对该加工点的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也无工商营业执照,县环保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该加工点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

环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17

户外广告管理

住建局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广告公司向住建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交通局联合审批。后住建局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S234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局查处。后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

交通局

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工商食药

监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18

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

粮食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质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计量器具、粮食类定量包装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食药监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行为及在粮食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成品粮储存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变质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局

(物价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及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 要 内 容

活动时间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

1

知识培训

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不定期

相关科室

8556858

2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周宣传、教育服务活动。

6

餐饮监管科

8556858

3

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组织协调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9

药械监管科

8556858

4

12331举报投诉

接受群众有关食品药品等“四品一械”的举报投诉。

全年

办公室

8556858

5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开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不定期

办公室

8556858

6

3.15消费者权益

保护日活动

宣传消费主题活动,集中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调解消费纠纷。

315左右

市场维权科

消费者协会

8559901

8559319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证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医疗器械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医疗器械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医疗器械;

    (三)对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三)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标准规范

依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肥乡县编办
责任编辑:肥乡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