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县发改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5-17 点击次数:?
肥乡县发展改革局责任清单(挂工信局、物价局牌子)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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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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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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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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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研究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 |
产业发展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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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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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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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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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 |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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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推进全县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
产业发展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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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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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
经济合作和体制改革科85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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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县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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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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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 |
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 |
经济合作和体制改革科85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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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国家、省、市、县拨款的建设项目,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支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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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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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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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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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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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
固定资产投资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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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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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审核上报利用外资和境外资源开发类与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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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
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县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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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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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
服务业发展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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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方面的重大问题。 |
产业发展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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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
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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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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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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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县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
承担县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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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粮食、棉花和食粮储备。 |
服务业发展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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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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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
国民经济综合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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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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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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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综合分析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 |
节能管理办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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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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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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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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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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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县应对气候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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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节能管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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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 |
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经济合作和体制改革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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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
固定资产投资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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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检测分析全县经济形式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 |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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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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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县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
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 |
产业发展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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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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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能源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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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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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重大产业基地发展方向。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政策措施。 |
产业发展科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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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及项目库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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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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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推进产业聚集区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全县产业聚集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督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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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县校合作工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
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经济合作和体制改革科8562227 |
|
负责县校合作工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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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理企业投资审批各项工作。 |
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固定资产投资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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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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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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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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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 |
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855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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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
承担全县国批、省批、市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的审查、申报工作。 |
固定资产投资科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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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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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推进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8557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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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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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工业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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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
承担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承担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
重点项目办 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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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县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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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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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调研及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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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
研究工业、中小企业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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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工业经济年度发展计划目标,负责全县工业运行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工业企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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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信息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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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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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
负责工业运行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及重要物资协调保障工作。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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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炭市场监管及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核申报和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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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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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全县所有矿产,包括金属、非金属、砖瓦粘土、河沙、铁路路基用土、纯净水、建材、化工等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依法对砖瓦厂及符合征收范围的矿业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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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材质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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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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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
拟订全县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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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的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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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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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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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工业系统名牌战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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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淘汰工业落后产能及清理整顿“五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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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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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对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中小企业发展。 |
指导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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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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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银保、银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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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负责推进全民创业活动,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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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和工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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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推动冶金、建材等行业发展,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奠定基础。 |
拟订并组织实施冶金建材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发展战略、规划。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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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与信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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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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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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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冶金建材行业、机械制造行业等行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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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负责对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发展。 |
负责对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组织拟订全县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发展规划、推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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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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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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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企业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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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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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业、信息化及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利用外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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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 |
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
工业和信息 产业科 490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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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推动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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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并承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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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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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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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智能卡的应用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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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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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重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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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维护全县信息安全和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担跨部门、跨地区和重要时期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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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负责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对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倾销行为的查处。 |
物价监督检查科 价格稽查大队 490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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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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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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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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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牟取暴利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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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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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收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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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负责涉案(涉税、涉纪)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
价格鉴证认证。 |
价格认证中心 4906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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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务价格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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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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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指导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核准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 |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备案。 |
收费管理办公室 490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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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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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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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审批。 |
物价监督检查科 价格稽查大队 490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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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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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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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承担价格社会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价格举报、明码标价等。 |
组织开展“5.1”《价格法》宣传活动,参与“12.4”等宣传活动。 |
物价监督检查科 价格稽查大队 4906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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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查处价格投诉举报,价格争议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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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明码标价规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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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做好机关日常工作 |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
办公室856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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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 责 分 工 |
相关依据 |
相 关 案 例 |
1 |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
交通局 |
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 |
本县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发改局(物价局)、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局 (交警队) |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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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药 监局 |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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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工信局、物价局) |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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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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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安监局) |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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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 |
粮食局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核查。 |
《河北省粮食 流通管理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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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及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计量器具、粮食类定量包装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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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药 监局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行为及在粮食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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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成品粮储存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变质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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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物价局)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及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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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
文广新局 |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2014年9月,接群众举报称:城区某旅馆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到举报后,县文广新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系向城区一家无资质的杂货店购得,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方为城区一家无资质的电器厂。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旅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擅自生产和销售的情况分别抄告给县工商食药监和县工信局,由县工商食药监和工信局分别对杂货店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和电器厂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 |
工商食药 监局 |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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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工信局) |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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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垃圾管理 |
公安局 |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4〕22号);《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5月30日颁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
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东大道被住建局城管执法人员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住建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交通局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令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住建局将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县国土局,由其牵头收储土地外围围墙建设。 |
住建局 |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时抄告县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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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物价局) |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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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县城县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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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治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工业企业走访活动 |
全局分成10个组,每个组每月走访企业不少于4家,全年不少于50家。通过制度的形式,促使走访企业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掌握和了解全县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 |
全年 |
工业和信息产业科 4906088 |
2 |
“送政策进企业、送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 |
定于每年10月份,开展“送政策进企业、送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编印发送最新政策法规汇编,举办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每年10月 |
|
3 |
企业管理人员培训 |
每年举办一次重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对节能法律法规、能耗限额标准、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与节能标准、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从而提升重点用能企业能管员业务素质,强化节能意识。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
4 |
价格法宣传活动。 |
宣传《价格法》及相关价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发放涉民涉农涉企有关价费标准,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市场价格环境健康发展。活动载体包括广场宣传、价格服务、政策恳谈、政策宣讲、专项整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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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监督检查科4906619 |
5 |
民生商品价格监测信息公布。 |
对涉及民生的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及时发布价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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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项监管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项监管
(三)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参加被监督单位召开的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被监督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文书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监督单位的资金拨付与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
(五)进入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科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联合进行监督。
(二)固定资产投资科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应当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专项报告。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应当自项目监督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提交监督报告。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固定资产投资科应当同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意见,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固定资产投资科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科的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固定资产投资科可以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事项监管
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职责,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冀政〔2014〕60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企业投资技术改造应核准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就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二)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后,环保、节能等相关方面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时规定须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是否存在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及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情况;
(四)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申请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核准文件、过程性支撑材料、验收报告、与之相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提出试生产申请 1个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特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已核准项目发生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规模、产品方案、总投资额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核准文件要求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
(三)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管
为加强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十二)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十三)是否存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行为;
3、是否存在自行提高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的行为;
4、是否存在涂改、转借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行为;
6、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每年开展一次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巡查;
(二)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和局工作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涉农涉企价格与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四)价格投诉举报调查:对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件,指派检查组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五)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现场责令改正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发现被查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除当场处罚外,对被查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码标价拒不整改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属于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四)规范价格监管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违法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以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三)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由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审理后,提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阶段
1、县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根据局工作安排、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签发《检查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县物价局指定2名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价格法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检查登记表或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对被查人的价格与收费行为相关的财物和账簿、单据、凭证等可以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被检查人有价格与收费违法情形的,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被查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应予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3、批准。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
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或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审查后的决定,制作并送达《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并将已制作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报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
2、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局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人审核认真审核《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3、批准。局负责人审核《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登记表或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七)执行。
(八)结案。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价格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等情形进行区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应当处或并处罚款以及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有无违法所得或影响等因素,来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标准以及罚款上下限。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物价监督检查科、价格稽查大队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