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成安县机构编制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成安县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6-22 点击次数:?
【字体:

成安县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有各类行政权力72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37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监督12项、其他类13项。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02001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企业

法定
20个工作日

 

02002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企事业单位

法定
15个工作日

 

02003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申请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

法定
20个工作日

 

 

 

 

 

 

 

 

 

 

 

 

 

 

 

 

 

 

 

 

02101

招标投标违法处罚

发展改革局

投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30个工作日

 

0210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2103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审查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02104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八十四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105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七十六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02106

未按规定掺用粉煤灰实心粘土砖或煤矸石实心砖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1999年7月1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200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企业

对有违法所得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107

新建和扩建或未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省政府令[1992]第72号颁布,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企业及自然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02108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及自然人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2109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110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企业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2111

危害电力规划与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节能科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

 

02112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责令拆除、整改,拒不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2113

盗窃区域内电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按照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的电费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114

损害区域内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02115

无《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证》擅自从事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2002年12月6日,冀经贸电力[2002]674号<<河北省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管理办法>>第一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企业及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116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

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欠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2117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

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罚款。

 

02118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逾期仍不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

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119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

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02120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

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

 

02121

单位和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节能科
执法队

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06月23日实施《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及自然人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2122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节能科
  执法队

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06月23日实施《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及自然人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2123

对煤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煤炭办 执法队

2004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02124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信息化科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02125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或将获取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信息化科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126

对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信息化科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七、五十二条。

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127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信息化科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02128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

事业单位、企业

 

02129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04]14号)

企业、自然人

 

02130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8号)(5)《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1999]2号)(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15号)

企业、自然人

 

02131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1999]2号)(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15号)(6)《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3]3号)

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

 

02132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15号)

企业、自然人

 

02133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8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其他机关

 

02134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其他机关

 

02135

对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5)《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3)5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其他机关

 

02136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乱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02137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进行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226号)(5)《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3)5号)

企业

自然人

 

 

 

 

 

 

 

02201

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行政强制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土地、乡镇企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02202

关闭“五小”企业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执法队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1999)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2002)32号令

企业

关闭“五小”企业

 

 

 

 

 

0230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散装水泥办

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06月23日实施《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

企业

年设计生产能力在六十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当按销售量每吨四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应当按购买量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02302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的行政收费

发展改革局

工业科

冀价涉费字【92】248号

企业

按工程总投资的0.1-1%

 

02601

涉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资产价格鉴证

发展改革局

 

价格认

证中心

(1)《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其他

机关

法定

时限

《关于河北省价格鉴定、认定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为累进计费(刑事案件不收费)

 

02602

涉税案、涉纪案件财物价格鉴定

发展改革局

价格认

证中心

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中纪委、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其他

机关

法定

时限

 

02603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发展改革局

 

价格认

证中心

《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2年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关于河北省价格鉴定、认定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为累进计费。

 

 

 

 

 

 

 

 

 

 

 

 

 

 

0280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1、2、3款。《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第一章第3条。

企业

法定时限

 

 

02802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发展改革局

工业科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1、2、3款。《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第四条第1、2款。《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信规【2011】200号)第一章第2条,第二章第6条。

企业

法定时限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三)第(一)、(二)款除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区,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备案。

02803

煤炭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局

煤炭办   执法队

1999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经营理办法》第四章 。

企业

 

 

02804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局

散装水泥办
执法队
节能科

《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03}55号文、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法人及其他组织

 

 

02805

电力监管

发展改革局

电力办
执法队
节能科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8月1日施行《河北省电力条例》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所规定标准、条款执行,依据《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六章中所规定标准、条款进行处罚。

 

02806

信息监管

发展改革局

信息化科
执法队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按《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所规定标准、条款执行,依据《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中所规定标准、条款进行处罚。

 

02807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1]1710号)

事业单位、企业

 

02808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3)5号)

企业、自然人

 

02809

对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谋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1999]2号)(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1]15号)(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3]3号

企业、自然人

 

02810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585号)(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8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

 

02811

对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局

检查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4)《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02812

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局

震防科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类

02901

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企业

除下列事项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实施:1、企业投资纸浆项目;2、企业投资日处理1500吨糖料及以上项目;3、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4、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5、企业投资甲苯二氰酸酯(TDI)项目;6、接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非核准制管理的,除跨区建设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1.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

3个工作日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条;2.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

企业

3个工作日

 

02903

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

发展改革局

投资科、综合科、社会科、项目办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邯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0号令)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02904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发展改革局

工业科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冀工信{2011}20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

企业

法定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核准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02905

办理《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证》的初审

发展改革局

节能科

2002年12月6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河北省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管理办法》冀经贸电力[2002]674号。

企业

 

 

 

02906

新开农药厂点审核

发展改革局

工业科

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

 

 

 

02907

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审批

发展改革局

收费管理办公室

《河北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事业单位

 

 

02908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审批

发展改革局

收费管理办公室

《河北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事业单位

 

 

02909

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审批

发展改革局

收费管理办公室

《河北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4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部分审批是指:1、出租车服务费;2、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02910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发展改革局

价格科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监管的通知》邯价房[2010]70号

企业

 

 

02911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备案

发展改革局

收费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法定时限

 

 

02912

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价格审批

发展改革局

价格科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

事业单位、企业

法定时限

 

 

02914

价格(含损失)争议调处

发展改革局

价格认证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价认字[2011]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认字[2010]6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

法定时限

 

 

02915

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展改革局

发展改革局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外资〔2010〕1895号)

企业

 

 

来源:成安县编办
责任编辑:成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