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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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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办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革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冀机编办【2014】128号)、邯郸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邯事登【2015】1号)要求,结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2号)精神,决定改革我县事业单位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验资制度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取消年检后,2015年3月31日前统一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换领新的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三)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住所证明;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1、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审查。

3、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公示。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登记管理局予以退回并要求其修改,事业单位按要求修改后重新予以办理。

二、将开办资金验资登记制度改为确认登记制度

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开办资金时,不再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办理设立登记的,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类型和开办资金数额的书面证明。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变更后开办资金数额的书面证明。

三、监管措施

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采取实地核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四、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可登录成安县编办网站了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报说明、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等具体事项。

附:1、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格式)

    2、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格式)

    3、各单位报送2014年度报告安排表

 

                   

  2015年2月25日

来源:成安县编办
责任编辑:成安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