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乡镇事业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室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冀办字〔2018〕37号)精神,经过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在各乡(镇)设立环保所,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机构设置调整
1、分别设立博野镇环保所、程委镇环保所、小店镇环保所、东墟镇环保所、北杨镇环保所、城东镇环保所、南小王乡环保所,为各乡镇下属股级全额事业单位。
2、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将乡(镇)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单独设置变更为在民政和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下挂牌,编制和人员统一划转。民政和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不再履行环保职责。
二、 乡(镇)环保所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核定
1、 主要职责
乡(镇)环保所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主要负责大气、水、土壤及其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协调工作,村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
乡(镇)环保所配合县环保分局开展环境执法,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巡查。
2、 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博野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程委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小店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东墟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北杨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城东镇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南小王乡环保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所需编制从乡镇同种性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3、经费形式
乡镇环保所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博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